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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妇烈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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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妇烈女

“节妇”

,指坚守贞节绝不改嫁的女子;“烈女”

,指为了免受侮辱而自杀殉节的女子。

自南宋之后,“节妇烈女”

尤为社会所颂扬,“节妇”

、“忠臣”

和“孝子”

共同成为人们所当遵奉的楷模,而这三者正是与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

相对应的。

到明清时期,社会上的节烈观发展到极端,以致各地争相以树立贞节牌坊为荣,这也为官方所大加鼓励。

清代《礼部则例》规定,“节妇”

为“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,或年未五十而身故,其守节已及十年,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”

,以及为夫守贞的“未婚贞女”

;“烈女”

包括“遭寇守节致死”

,“因强奸不从致死,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”

,以及“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,童养之女尚未成婚、拒夫调戏致死者”

,等等。

每年各地方的族长、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,而各级官府也都要给予相应的表彰。

京师、省府和州县都修建有矗立大牌坊的“节孝祠”

,被旌表的妇女被题名于坊上,死后设位于祠中,每逢春秋供人祭祀。

官府还特别发给本家三十两“坊银”

为其建坊。

节妇烈女的名字还会被列入正史和地方志,而其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,甚至会得到皇帝的“御赐诗章匾额缎匹”

当时所盛行的《女学》、《教女遗规》、《女学言行录》、《女范捷录》等教育女子的书籍中也大肆宣扬贞节观念。

这些举措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了极点,成千上万的妇女或自愿、或被迫地终生寡居,甚至以身殉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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